2024年11月21日

关于印发河南省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6-14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高等学校:

  为加强河南省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建设效益,省教育厅、财政厅制定了《河南省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6年5月17日

附件

  河南省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意见》(豫政〔2015〕41号),根据《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教高〔2015〕108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河南省本科高等学校内涵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目标和建设重点,河南省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工程支持项目分为优势学科项目和特色学科项目。优势学科项目以进入国家“世界一流学科”行      列为目标,着力提升综合实力;特色学科项目以在关键应用领域取得突破、学科综合实力进入国内前列为目标,着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

  第三条  建设周期。河南省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工程支持项目建设周期5年,分两期实施。其中:一期学科项目分为A、B两类,A类建设周期为2015年—2019年,B类建设周期为2015—2017年;二期建设周期为2020年—2024年。

  第四条  建设目标。优势学科一期建设期满,ESI排名或权威国际排名要有明显上升,二期期满进入国家“世界一流学科”行列;特色学科一期建设期满,相关学科国内排名要有明显上升,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取得标志性进展,二期期满在关键应用领域取得突破、相关学科综合实力进入国内前列或ESI排名进入前1%,或在权威第三方评价中进入前十名或前5%。

  第五条  省级财政设立河南省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河南省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工程项目予以支持。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六条  申报主体。河南省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工程项目申报主体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

  第七条  申报条件。申报河南省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工程项目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优势学科项目。国家一级学科重点学科、验收结果B+(含)以上的河南省重点培育学科、ESI最新排名1%学科及其他具有一定国际影响的一级学科。

  (二)特色学科项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中原经济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三大国家战略规划密切相关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主导产业等领域的学科,申报学科为一级学科,或主要依托一级学科并紧密围绕相关领域整合后的学科(群)。

  (三)优势学科、特色学科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也不得联合申报。各申报项目的学科带头人、学术方向带头人和标志性成果不得兼报。

  第八条  申报时间。一期建设工程项目申报时间为2015年,二期建设工程项目申报时间为2019年。

  第九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建设周期前一年下达立项计划和申报通知,各高等学校按照有关条件和要求择优确定申报学科。

  第十条  项目学校按建设周期编制学科建设规划。规划中要细化、量化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年度实施计划、资金需求和来源、保障措施、绩效考核评价量化指标等,作为评审立项、绩效评价和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内容:

  (一)建设基础

  1.近三年来本学科在师资队伍与资源、科学研究水平、人才培养质量、社会贡献与声誉等四个方面的基础、成效、标志性成果与主要贡献。

  2.与国内外同类一流学科比较,自身的比较优势与特色、相对地位(排名)与影响、主要差距等。

  (二)建设目标

  1.五年建设期后本学科整体建设水平(含是否进入国家一流学科,在全国一级学科评估中排名位次及进位,缩小与国际同类一流学科差距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国内外学术影响力和竞争力、后续发展潜力等。

  2.计划建设第三年实现的中期目标。

  3.计划建设第五年实现的周期目标。

  (三)建设方案。围绕师资队伍与资源、科学研究水平、人才培养质量、社会贡献与声誉等四个方面,提出建设思路、重点任务、主要措施等,将建设任务分解细化到具体建设项目,明确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资金需求和来源、阶段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

  (四)投资规划。项目学校统筹财政专项资金、事业收入、横向科研费、科研成果转化收入等来源渠道,编制五年建设期的投资规划,并组织学术、财务、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专项资金预算进行评审论证,确保使用效益。

  (五)绩效目标。项目学校制定绩效考核办法,量化、细化评价指标,明确年度、期中、周期绩效评价目标。优势学科要侧重于ESI等权威国际排名、人才培养、学术团队、学术成就、科研成果、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因素;特色学科要侧重于重大科研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关键技术突破、重大发明专利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因素,以及国内学科排名、人才培养、创新团队等学术因素。

  第十一条  按照管、办、评分离原则,项目学校建设规划由省教育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评审结果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评审通过的立项学科,按照第三方机构专家评审意见对建设规划进行修改完善,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备案。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河南省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工程专项资金按照《河南省本科高等学校内涵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学校每年根据修改备案的五年建设期投资规划,详细编列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其中价值较高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预算,要按照布局合理、学科急需、设备先进、开放共享、运行高效原则进行充分论证,防止重复投资和低效运转。单笔支出超过50万元的项目以及单价超过5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预算须逐项列出。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根据项目学校备案的建设规划,结合年度专项经费预算规模,分学科类别提出预算安排草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分年度安排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师资培训、高水平人才(团队)提升和引进,科研奖励;科研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仪器设备及基础设施购置、运行、维护、租赁、共享、升级改造费用,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图书及学术资源购置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主管部门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评审、检查、验收等工作经费,项目单位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管理经费。高水平人才(团队)引进费用支出时须向省教育厅书面申请并附相关制度办法,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省财政厅拨付资金,且金额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预算的70%。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跨年度建设任务应制定分年度建设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备案的建设规划和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学科建设内容、进度安排、项目负责人及资金用途,确保当年计划当年完成;确需调整的,须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当年专项资金结余结转超过20%的,省财政厅、教育厅将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额度。

  第十九条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以上的支出,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四章  评估验收

  第二十条  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实行中期评估和周期考核相结合的绩效考评办法,由省教育厅委托第三方依据备案的建设规划进行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奖优罚劣。

  第二十一条  2017年进行A类学科项目的中期评估和B类学科的周期验收。评估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级。其中,A类学科中期评估合格的后续建设期内继续给予专项资金支持,不合格的适当扣减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额度;B类学科合格的作为二期A类学科优先候补项目。

  第二十二条  2019年进行A类学科项目周期验收,合格的纳入二期继续支持并给予奖励,不合格的取消二期申报资格,并适当扣回专项资金。省教育厅组织等额替补建设项目申报,各学校申报项目与B类学科验收合格项目共同参与第三方评审,择优遴选确定后纳入二期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二期中期评估和周期验收分别在2022年和2025年进行,评估验收办法参照一期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财政等部门适时对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回被套取和违规使用的奖补资金,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财监〔2014〕243号)有关规定给予惩戒,取消今后一定时期申请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资格,同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